鼎昇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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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21: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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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251 证券简称:鼎昇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单 笔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0%
以上以及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后的任何债权融资(包括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融资租赁等,但不包括发行债券)。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法律法规允许下,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将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第五条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会议类别及召开方式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股东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时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交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根据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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