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30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杭州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228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11-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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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鼎昇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
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
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19年4月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浙江鼎昇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29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6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25,000,000.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19年4月25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高尔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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