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9
公告编号:2021-005
证券代码:872251 证券简称:鼎昇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宁市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鼎昇科技于 8 月 3 日针对徐连珍的起诉(本诉)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连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金龙、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尔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毓秋、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
卜一奇、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徐连珍因玻璃加工和生产经营需要向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玻璃深加工厂房。詹钟林系徐连珍的合作伙伴,自愿以其个人名义和其所有的温州市鹿城装璜材料公司为徐连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支付了 200 万元保证金。承包经营期间,徐连珍未按承包协议履约,并未经鼎昇科
公告编号:2021-005
技同意擅自在其对外销售的玻璃上私自印刷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3C 标志,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扰乱市场秩序,使公司的商誉受到严重损失。同时,违反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合同管理,拖欠水电费、社保费用、租金。
公司多次发函徐连珍、詹钟林,要求其整改但均未果。2020 年 5 月 15 日,徐连
珍突然发函公司,要求解除承包协议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本诉请求:
(1)请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
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已解除;
(2)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 200 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利息损失;
(3)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300 万元;
(4)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设备价值约 140 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反诉请求:
(1)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判令反诉人不退还被反诉人保证金 200 万元;
(3)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 500 万元;
(4)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各项损失 2,505,583.34 元;
(5)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鼎昇科技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
原告徐连珍的反诉。海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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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2 日作出的民事裁
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准许被告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徐连珍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被告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已另行起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0)浙 0481 民初 4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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