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9
公告编号:2021-003
证券代码:872251 证券简称:鼎昇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宁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尔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卜一奇、朱丽清、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连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詹钟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温州市鹿城装璜材料公司
公告编号:2021-003
法定代表人:詹钟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1 月,徐连珍与公司签订《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
协议书》,并由詹钟林和温州市鹿城装璜材料公司为徐连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承包经营期间,徐连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暂合计 6,335,544.55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徐连珍立即赔偿原告承包经营期间的各项损失暂计 6,335,544.55 元,并以此为基础按照 LPR 利息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2、判决徐连珍支付原告违约金 5,000,000 元;
3、判决詹钟林、温州市鹿城装璜材料公司对徐连珍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1-003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诉状》;
2、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 0481 民初 731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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