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3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72251 证券简称:鼎昇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尔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卜一奇、朱丽清、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浙江吉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连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金龙、朱添翼、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连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詹梦旖、沈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1-001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上诉人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吉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连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1 民初 3577 号民事判决,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浙江吉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重新确定诉讼费负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1 月 15 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 04 民终 2827 号《民
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 月 15 日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2020)浙 04 民终 2827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 0481 民初 3577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浙江吉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37486 元,减半收取 1874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3743
元,由浙江吉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37486 元,由浙江吉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次判决维护了公司的权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公告编号:2021-001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4 民终 2827 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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