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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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24 号
关于对陈彬煌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陈彬煌, 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 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动力)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因与福建新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 易动力
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于 2022 年 11 月、 2023
年 4 月分 别收 到一 审、 二 审判 决书。 该诉 讼涉 案金额 为
24,007,000.00 元, 占易动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5.09%。
易动力未及时披露, 后于 2023 年 4 月 6 日补充披露。- 2 -
易动力时任总经理陈彬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易动
力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
如下决定:
对陈彬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等规则要求诚实守信、 忠实
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促使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
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易动力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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