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3
证券代码:872248 证券简称:易动力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1 月 3 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受理中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龙岩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浦融资”或“原告”)与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动力”或“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达成《民事调解书》((2023)闽 0802 民初 9703 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张志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陈晓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加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吴赐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财务负责人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易动力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ZP-HP 字第 2019-001),主要约定:交易类型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承租人将自有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设备购买价款,同时承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出租人处租回,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与承租人确认本合同项下租赁设备购买价款为人民币400万元;租赁本金总额为400万元,年租赁利率为 8.05%;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还租期共计 36 期;租金支付期间:等额本息月付,每期租金金额 125437.73 元,租金总额共计 4515759 元。若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能按期偿付出租
人代承租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时,承租人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租赁利率的 150%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任意一期未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索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违约金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承租人还应赔偿出租人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租赁期限届满,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后,以象征性价格 1000 元由承租人留购。
2019 年 1 月 30 日,被告易动力与原告签订《保证金合同》,主要约定:被
告易动力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同意向原告交纳保证金 20 万元;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被告陈晓济、李莉、加磊、李建华、吴赐浩、李林(保证人)分别于原告(债权人)、被告易动力(被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主要约定: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在 ZP-HP 字第 2019-0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对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管理费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20 年 3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易动力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合同>》,
将 2020 年 1 月至 6 月份融资租赁业务费率在原来的基础上下调 20%。双方据此
重新签订了《租赁还款计划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2020 年 2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易动力
支付设备价款 400 万元,同日,被告易动力向原告交纳保证金 20 万元。此后,
被告易动力仅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前 11 期即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 日
期间的租金共计 1375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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