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金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金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金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金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11:00 在湖南省安化县高明工业
园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全部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6,960,5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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