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2
证券代码:872238 证券简称:振华建工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2月 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
皖民终 601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6344.31 元,由蒙城民和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蒙城民和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审原告诉由:原告和被告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投资建设位于蒙城县南华路西侧等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总承包,签约合同价暂定为叁亿元;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指定分包除外;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首期开工的工程,高层部分总工期为570天,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十层以下的楼栋工期为480天,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其余工程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以此计算相应工期;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结算报告后3个月内审核完成,但被告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目的, 至今对一期工程造价不予审定,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中工程造价结算金额的认可。经原告结算,原告已完成工程的造价合计332,313,861.84元、停工损失1,239,912.00元、分包工程配合费1,289,338.00元,总计工程款334,843,111.84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233,979,050.58元(其中含6,OOO,OOO.00元借款),结欠原告工程款合计1OO,864,061.26未付。另外,原告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5OO.00 万元, 截止起诉之日, 尚欠原告一期履约保
证金7,753,280.24元未返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拒不支付。
一审被告蒙城民和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 16 民初 377 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864,061.26元、延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以1OO,864,061.26元为基数,按LPR的2倍计算,要求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7,753,280.04元及延期返还的利息1,766,473.00元(具体见延期返还保证金利息清单)。
3、判令原告就位于蒙城县南华路西侧、三友路北侧、北蒙大道东侧、濮水路南侧被告1开发的蒙城县民和民居住宅小区项目3#、5#-10#、12#、13#、15#-22#、s-3#、s-5#、s-6#、配电房及公厕及附属地下室的拍卖款或折价变卖款在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
二审上诉人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民和民居公司支付振华公司工程款
7699368.8 元及利息(利息以 7699368.8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4 月
2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振华公司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7753280.24 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3.判令振华公司承担审计费用 278 万元;
4.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振华公司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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