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1-17
证券代码:872230 证券简称:青岛积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依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特制定《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合同》、《协议》或作出安排,在该《合同》、
《协议》生效及作出安排后,符合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的关联方。
第七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
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额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九条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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