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得科技: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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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15: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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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9


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 上海

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 43 号财富国际广场银座 2012 室

电话:021-65203396 传真:021-65203396

二〇二二年五月


关于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俞志明律师、叶巧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构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公司第二届第十三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召开,公司董事长担任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 名,所持有的具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0.9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二)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二)《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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