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生物: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康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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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15: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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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31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康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2年5月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康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康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南康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湖南康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2022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股东投票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长沙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8名,持表决权的股份16,3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同步采取网络会议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喜荣线上主持。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前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聘请的律师亦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3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3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3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3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2022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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