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公告编号:2024-029
证券代码:872205 证券简称:环诺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环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环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承诺管理制度》,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环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环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环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等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承诺、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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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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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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