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7
北京市君致(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第一摩码体育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君致(青岛)律师事务所
收购人 指 北京山石与光科技有限公司
ST 文体、被收购 指 第一摩码体育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人、公众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指 《中绿起源(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通过收购中绿咨询88.889%股权从而间接取得公众
公司控制权
转让方、中绿科技 指 中绿起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绿咨询 指 中绿起源(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报告书》 指 《第一摩码体育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5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北京市君致(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第一摩码体育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青法意(2024)第 003 号
致:北京山石与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经中国司法部门批准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5 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贵公司通过收购中绿咨询 88.889%股权从而间接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之目的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出具了《北京市君致(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第一摩码体育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君青法意(2024)第 001 号)。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本次收购出具的《关于第一摩码体育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信披文件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问题清单》”)的要求,本所针对《反馈问题清单》中需本所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5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本次收购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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