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31
关于
叠石桥国际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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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叠石桥国际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叠石桥国际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叠石桥国
际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家纺城”、“股份公司”或“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公开
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17年4月26日就公
司本次股票公开转让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叠石桥国际家纺城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关于叠石桥国际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
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一)“1.2、关于历史沿革。请公司补充披露股权历次变动资金来源、价
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包括持股平台)及潜在纠纷。请主办券商及
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相关材料:
1.国际家纺城的全套工商档案材料;
2.朱仲辉、朱学同、张红娟、朱家伶分别出具的书面声明;
3.国际家纺城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结果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际家纺城历次股权变动及其资
金来源、价款支付情况如下:
序 历次变动/时间 股权变动情况 价款支付情况 资金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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