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石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叠石桥资讯
2017-08-21 16: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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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1

证券代码:872096 证券简称:叠石桥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叠石桥国际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叠石桥国际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及《叠石桥国际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



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细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



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



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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