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公告编号:2024-028
证券代码:872085 证券简称:群星明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群星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
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吴建林、刘威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11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11 月 18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1 月 18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吴建林 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 时任董事
刘威 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股份代持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4-028
(一)违法违规事实:
前期,吴建林通过大宗交易以 3.53 元/股向陆先红转让股份 101 万股,刘
威通过大宗交易以 3.53 元/股向唐志刚转让股份 129 万股。其中,陆先红、唐志刚购买群星明股票的资金由吴建林本人、刘威及其亲兄弟刘群提供,进而构成陆先红、唐志刚股份代持违规。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时任董事、持股 5%以上股东吴建林、时任持股 5%以上股东刘威的上述行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拟决定:
对吴建林、刘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24-028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自律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行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中提出的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11 号
武汉群星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