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克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萨克森资讯
2020-04-22 15:33:3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72067 证券简称:萨克森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如公司股票依法进入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上市并公开转让,关联交易的管理并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分管具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据此判断关联关系并初步认定交易是否属关联交易,按照本制度相应提交决策程序并披露信息,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在公司业务活动发现属关联交易的商业活动没有依本制度提交决策的,应报告董事会,按照本制度相应提交决策程序并披露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