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拓普联科资讯
2018-02-07 16: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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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07

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并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七年六月



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并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下发的审查反馈意见我公司已收悉,



感谢贵公司对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拓普联科)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组成员以及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回复字体代表如下含义:



仿宋(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仿宋(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一、公司特殊问题



1、报告期内肖岚直接持有公司44.1%的股权并间接控制公司10%



的表决权,刘敏持有公司18.9%的股权,目前认定肖岚刘敏夫妇都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关于控股股东的认定,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控股股东的定义和相关法律法规重新明确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并说明前述核查事项的核查方式、依据、分析过程。



【主办券商回复】



经主办券商核查,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为肖岚。核查方式、依据及分析过程如下:



(1)核查方式



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查阅深圳市拓联创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拓联创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查阅股东向公司出资的银行凭证;



查阅合伙人向拓联创业出资的银行凭证;



公司股东出具的说明。



(2)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分析过程



肖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8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10%,



系公司第一大股东;拓联创业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0%,肖岚持有拓联创业70%的出资额。因此,肖岚直接和间



接持有公司51.1%的股份。此外,肖岚为拓联创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拓联创业合伙协议的约定,肖岚可以实际控制拓联创业。因此,肖岚可以实际控制公司54.1%的表决权,肖岚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关于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肖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上述内容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公司股东及股权基本情况之(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其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



2、公司第四次增资程序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是否曾因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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