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3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普联科”)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作为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6月6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拓普联科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中需公司律师说明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审查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反馈问题回复
一、关于股东方小艳的国籍问题,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方小艳2009年底
办理的境外移民手续的相关情况,并就方小艳是否已经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发表明确意见。并请说明前述核查事项的核查方式、事实依据与分析过程。
1. 核查方式
① 查阅方小艳的澳大利亚签证;
② 查阅方小艳的身份证和居民户口薄;
③ 方小艳出具的书面确认;
④ 访谈方小艳;
⑤ 登录澳大利亚移民和边境保卫部网站(http://www.border.gov.au/)查询。
2. 事实依据和分析过程
根据本所律师对方小艳的访谈,并查阅方小艳的澳大利亚永久居留签证,方小艳于2011年12月15日获得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方小艳的澳大利亚永久居留签证于2016年4月11日失效,该签证失效后方小艳未办理续期手续。经本所律师登录澳大利亚移民和边境保卫部网站(http://www.border.gov.au/)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