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另,受当前上海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工作,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该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7,929,42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8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另本所律师以视频通讯形式列席会议进行见证。
经本所律师验证,该等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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