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良物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华良物流资讯
2018-03-09 16: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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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09

证券代码:872041 证券简称:华良物流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洋浦华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洋浦华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化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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