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享东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诚享东方资讯
2020-06-01 17: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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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二○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
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二次信息披露的反馈问题》的要求,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是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正 文

问题

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在报告期内存在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况;(2)《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福建碧桂园及标的公司应当配合办理以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为公司以其自身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手续。

请挂牌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尚未解除抵押、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资产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抵押担保约定的具体情况,是否导致标的资产存在抵押、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是否对资产过户或转移构成法律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尚未解除抵押、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资产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厦门联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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