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关
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在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浦
南一路 31 号和 35 号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日期、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
登记日为 2020 年 4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