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派特: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乐派特资讯
2020-12-10 16: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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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10


证券代码:871998 证券简称:乐派特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31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28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 16 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拥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凯律师、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地球港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卫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未到庭

姓名或名称:北京复华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建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未到庭

姓名或名称:大华长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士玉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影律师 赵森杰律师 张茹律师助理 郑维良律师
助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8 月,申请人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北京地球港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大华长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三”)签订了《北京地球港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工具(地球港 1 号)认购协议》(编号:XJS-DR-DQG01[2018]-101,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申请人认购被申请人一发行的“2018 年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工具(地球港 1 号)”(以下简称“本定向融资工具”),认购金额为 300 万元,产品期限为 12 个月,预期收
益率为 11%/年,采用单利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申请人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认购金额 300 万元,起息日为 2018 年 8 月 17 日,到
期日为 2019 年 8 月 16 日。根据《认购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一应于到期日次一
个工作日(即 2019 年 8 月 19 日)兑付本金及利息,自兑付日起超过五个工作日
仍未能足额偿付本定向融资工具本息,被申请人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本定向融资工具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自兑付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即 2019 年 8 月 24 日)
开始计算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本金和利息 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经申请人催讨,被申请人一至今仍未兑付任何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已发生律师费损失 2 万元。
被申请人北京复华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二”) 于 2018 年 4月 20 日出具《保证担保函》,对本定向融资工具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仲裁的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支付申请人本金人民币 300 万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支付申请人利息人民币 33 万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违约金 89910 元(以 333 万元为基数,
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 2019 年 8 月 2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10 月 17 日);

4)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 2 万元;

5)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一、二、三承担。
2、仲裁的依据:详见上述的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在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 1693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 3000000 元;
(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330000 元;

(三)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19 年 10 月 17 日的违约金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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