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0
公告编号:2020-042
证券代码:871998 证券简称:乐派特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19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10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 16 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乐派特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拥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地球港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卫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北京复华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建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0-042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8 月,申请人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地球港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大华长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三”)签订了《北京地球港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工具(地球港1 号)认购协议》(编号:XJS-DR-DQG01[2018]-101,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申请人认购被申请人一发行的“2018 年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工具(地球港1 号)”(以下简称“本定向融资工具”),认购金额为300 万元,产品期限为12 个月,预期收益率为11%/年,采用单利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申请人于2018 年8 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认购金额300 万元,起息日为2018 年8 月17 日,到期日为2019 年8 月16 日。根据《认购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一应于到期日次一个工作日(即2019 年8 月19 日)兑付本金及利息,自兑付日起超过五个工作日仍未能足额偿付本定向融资工具本息,被申请人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本定向融资工具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自兑付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即2019 年8 月24 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本金和利息 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经申请人催讨,被申请人一至今仍未兑付任何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已发生律师费损失2 万元。
被申请人北京复华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二”) 于2018 年4 月20 日出具《保证担保函》,对本定向融资工具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义务。被申请人三作为本定向融资工具的承销商兼受托管理人,未按协议约定充分尽职履责,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 仲裁的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支付申请人本金人民币300 万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支付申请人利息人民币33 万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违约金89910 元(以333 万元为基数,
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 年8 月2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暂计算至2019 年10 月17 日);
4)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 万元;
5)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一、二、三承担。
2、 仲裁的依据:详见上述的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20-042
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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