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健全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的需要确定本条第(二)、(三)项所述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公司可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也可以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采用现金股利分配方式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合理确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实施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特别是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拟实施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先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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