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等价有偿;
(三)对必要的关联交易坚持公允确定价格;
(四)如实、及时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五)关联方回避表决。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方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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