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71998 证券简称:乐派特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5%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银行贷款;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上述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6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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