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30
证券代码:871998 证券简称:乐派特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拥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 1(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福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上诉人 2(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关广雨
被上诉人 3(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诉人”或“公司”)与北京
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上诉人 1”)于 2018 年 7 月签订
了《全时新零售定向融资工具 4 号认购协 议》(编号:HJ201807M604-RGX,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由上诉人认购被上诉人 1 发行的“全时新零售定向融
资工具 4 号 6 期”,认购金额 300 万元。上诉人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缴付了认购
金额 300 万元并经被上诉人 1 确认,本产品年收益率 8.5%, 起息日为 2018 年
8 月 18 日,到期日为 2019 年 2 月 17 日。根据《认购协议》, 被上诉人 1 应在
本产品到期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即 2019 年 2 月 20 日前)兑付本金及收益,但
被上诉人 1 未按期兑付。根据《认购协议》,被上诉人 1 未按约定支付兑付资金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认购方持有的本产品的本金及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依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为实现债权上诉人已发生律师费损失 1 万元。根据《全时新零售定向融资工具 4 号产品说明书》,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上诉人 2”)对本产品的兑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复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上诉人 3”)出具《担保函》,为本产品的兑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诉人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请求
判令(1)判令被上诉人 1 立即向上诉人支付“全时新零售定向融资工具 4 号 6
期”的本金人民币 300 万元; (2)判令被上诉人 1 立即向上诉人支付“全时
新零售定向融资工具 4 号 6 期”收益人民币 12.75 万元; (3)判令被上诉人
1 立即向上诉人支付逾期利息(以 3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9 年 2 月 18 日起至
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8.5%计算);(4)判令被上诉人 1 立即支付上诉人律
师费损失 1 万元;(5)判令被上诉人 2 对被上诉人 1 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6)判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 1 和被上诉人 2 承担。递交起诉材料后,公司收到被上诉人 3 出具的电子版《担保函》,前述第(5)项诉讼请求申请变更为
判令被上诉人 2、被上诉人 3 对被上诉人 1 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
述第(6)项诉讼请求申请变更为判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 1、被上诉人 2、被上诉人 3 承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作出(2019)京 0105 民初 31823
号民事裁定书,以公安机关已就被上诉人 1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展立案调查,且本案亦确实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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