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30
公告编号:2020-016
证券代码:871998 证券简称:乐派特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拥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 1(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福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上诉人 2(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关广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0-016
被上诉人 3(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诉人”或“公司”)与北京
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上诉人 1”)于 2018 年 7 月签订
了《全时新零售定向融资工具 4 号认购协 议》(编号:HJ201807M604-RGX,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由上诉人认购被上诉人 1 发行的“全时新零售定向融
资工具 4 号 1 期”,认购金额 200 万元。上诉人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缴付了认购
金额 200 万元并经被上诉人 1 确认,本产品年收益率 8%,起息日为 2018 年 7 月
18 日,到期日为 2019 年 1 月 17 日。根据《认购协议》,被上诉人 1 应在本产品
到期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即 2019 年 1 月 22 日前)兑付本金及收益,但被上诉人
1 未按期兑付。根据《认购协议》, 被上诉人 1 未按约定支付兑付资金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认购方持有的本产品的本金及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依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上诉人为实现债权发生律师费损失 2 万元。根据《全时新零售定向融资工具 4 号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上诉人 2”)对本产品的兑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复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上诉人
3”)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出具《担保函》,为本产品的兑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上诉人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请求
判令(1)被上诉人 1 立即向上诉人支付“全时新零售定向融资工具 4 号 1 期”
的本金人民币 200 万元; (2)判令被上诉人 1 立即向上诉人支付“全时新零售
定向融资工具 4 号 1 期”收益人民币 8 万元;(3)判令被上诉人 1 立即向上诉
人支付逾期利息(以 2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9 年 1 月 18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
日止,按年利率 8%计算);(4)判令被上诉人 1 立即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损失 2 万
公告编号:2020-016
元;(5)判令被上诉人 2、被上诉人 3 对被上诉人 1 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6)判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 1、被上诉人 2 及被上诉人 3 承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作出(2019)京 0105 民初 31822
号民事裁定书,以公安机关已就被上诉人 1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展立案调查,且本案亦确实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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