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润天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水润天下资讯
2020-04-30 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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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71996 证券简称:水润天下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水润天下健康饮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水润天下健康饮用水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修改本议事规则,并提请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市水润天下健康饮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深圳市水润天 下健康饮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水 润天下健康饮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水润天下健康饮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第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以下情形出现之日起二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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