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 3778 传真:(0731)8295 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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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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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恒
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对
象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0,352,271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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