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6
证券代码:871992 证券简称:恒康药房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7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组织行为,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被投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对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确定。
第七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
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于每年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管理层按公司考核制度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程序对其予以更换。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报备存档。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有关经营过程中的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
第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公司管理层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第十四条 子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协助子公司解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必要时提供相关支持。
第十六条 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购买或出售)权、对外筹资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如确需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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