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关于北京立标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3)第 02110089 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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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1
关于北京立标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3)第 02110089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立标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标新智公
司”)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报告编号:亚会审字(2023)第 02110361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会计处理恰当性
如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附注五、(十五)”及应收账款“附注五、(二)”
所述,立标新智公司 2022 年 7 月至 12 月分别于沂南县瑞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
沂好车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青州绿能汽车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沂南县中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沂成者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销售二手车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63,769,706.80 元;同时分别与沂南县中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格普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好车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采购二手车合同,合同总金额 58,699,609.38 元。立标新智公司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5,070,097.42 元,同时确认应收账款 5,070,097.42 元。
针对上述业务,我们实施了合同及凭证检查、账务处理审核、函证、询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阅等程序,我们未能获取立标新智公司开具的发票、资金流水、货物物流信息等,也未能获得可靠的收入成本计算依据,未能获得业务存在异常情况的合理性解释。
综上所述,我们未能就二手车业务实质性及确认的 2022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会计处理恰当性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不能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该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以及对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的影响。
(二) 应收账款余额可回收性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充分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立标新智公司账面应
收账款余额 11,332,934.00 元,在立标新智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额当
中,有部分以前年度余额 4,935,527.00 元,我们对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截止审计报告日均未收到回函,我们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对立标新智公司应收账款的可回收金额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作出合理的估计或判断。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十八),立标新智公司账面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015,990.80 元,其中 2022 年度未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由于信用减值损失金额的确定依赖公司管理层的判断,我们认为虽然执行了相应的程序对信用减值事项进行查验,但无法判断应收账款是否已充分计提减值。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事项造成我们无法判断对立标新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确切影响金额。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依据我们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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