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71915 证券简称:科盛环保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具有资格的其他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调查
第八条 被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 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
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 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
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
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