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参药业:重大诉讼、仲裁及其进展公告(补发)
贝参药业资讯
2023-09-15 16: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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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15


证券代码:871910 证券简称:贝参药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4 月 3 日董枭、江芳、公司与王永龙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达
成调解,签署《民事调解书》((2022)沪 01 民终 5303 号),截至 2023 年 9 月
13 日正在执行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王永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董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主体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董枭系朋友关系,被告董枭经营的企业武汉贝参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及上市需要资金故向原告借款,双方于 2016 年 1 月 2
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本金 8,680,000 元,月息为 2%;借期为二个月,原告
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至 14 日通过银行到账方式交付被告 8,680,000 元。但到期
后由于被告董枭无力偿还,故又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及 2018 年 10 月 6 日、2019
年 4 月 10 日、2020 年 6 月 6 日分别四次签订借款补充协议承诺还款,但至今仍
分文未还。被告江芳系被告董枭妻子,被告公司系两被告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被告董枭是企业的法人,被告江芳、被告公司对以上的借款作担保,担保时间直至付清止。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多次承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讼法院。

2021 年 7 月 29 日,王永龙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董枭、江芳、公
司提起民事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王永龙向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董枭归还借款本
金 8,680,000 元;2.判令董枭支付利息 9,541,056 元(以 8,680,000 元为基数,
从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8,680,000 元*24%*4.58 年);3.

判令董枭支付利息以 8,680,0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
日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4. 判令董枭承担保险公司保险费 38,000 元;5.判令江芳、贝参药业公司对董枭履行上述 3 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董枭支付律师费 540,00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3 年 4 月 3 日董枭、江芳、公司与王永龙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达
成调解((2022)沪 01 民终 5303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董枭、江芳、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王永龙借款 1,486 万元,余额王永龙自愿放弃。

二、支付时间:1,486 万元中的 1,300 万元,董枭、江芳、武汉贝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付200万元,于2023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 61万元至还清为止;王永龙收到董枭、江芳、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还款至1,300 万元时,王永龙即申请解除董枭、江芳、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账户及个人房产的查封。若董枭、江芳、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1,300 万元时存在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王永龙有权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1)沪 0120 民初 10934 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扣除已付部分);余款 186 万
元,董枭、江芳、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起每半年向王永龙归还 50 万元,直至还清时止;若在归还 186 万元时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王永龙有权按 186 万元申请执行(扣除已付部分)。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 134,366.3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39,366.34 元由
王永龙负担;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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