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31
公告编号:2017-006
深圳市日月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日月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日月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
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
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 公告编号:2017-006
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
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和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和承诺人
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和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公司和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 公告编号:2017-006
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
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
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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