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盈高新: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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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17: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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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对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9:00在江西省鹰潭市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凤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8,799,2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826】%。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8,799,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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