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871847 证券简称:百盈高新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经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 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江西百
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
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
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
表决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交易的有关规定予以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
要途径。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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