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邦软件:北京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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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18: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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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5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建邦计算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29层 邮政编码: 518035

28&29 Floor, Landmark, No.4028 Jin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5, P.R.C..

Tel: 0755-33988188 Fax: 0755-33988199 Http://www.junzejun.com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29层 邮政编码: 518035

28&29 Floor, Landmark, No.4028 Jin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5, P.R.C..

Tel: 0755-33988188 Fax: 0755-33988199 Http://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建邦计算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建邦计算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或“本所”)受广东建邦计算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邦软件”)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建邦计算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届次、召集人、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等
事项。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公司
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欧阳永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及大会
补充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签名,出席和授权出
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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