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5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antai Law Firm
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竹路7号万科松湖中心7栋105号;
邮编:523808
105#, 7th Building, Vanke Songhu Center, 7 Xinzhu Road, Songshan 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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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7)莞泰法意字053号
致: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依据
(一)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而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的主办券商转发给本所的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除非另行予以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涉及的词语、词汇与《法律意见书》中同样的词语、词汇具有相同的含义。
(三)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
正文
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现逐条回复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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