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6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兆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济南
济南市泺源大街2号传媒大厦19层
电话:0531-61369266;传真:0531-61369268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兆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睿扬法意字[2017]第0036号
致:山东兆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山东兆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书》,作为其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睿扬法意字[2017]第0018号《山东睿扬律师事
务所关于山东兆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山东兆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所要求补充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依据、本所律师声明等内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7]2831-1号《关
于山东兆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对报告期内的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通过与公司、会计师沟通,与券商确认的方式,对申报审查期间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履行了核查义务。
(1)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仅与实际控制人宋帅宇产
生过关联方往来,与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形,且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上述关联方占款已全部还清;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
公司未发生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关联方宋帅宇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详情如
下:
单位:元
序号 日期 拆出金额 拆入金额 拆出资金余额 备注
1 11,795,536.25 报告期以前累计拆出
金额
2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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