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9
证券代码:871801 证券简称:兆宇电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兆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于
2017年9月28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兆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系指公司为日常生产经营、项目投资所
需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及个人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票据贴现、信用证业务等。公司直接融资行为,如定向发行股票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公司
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性原则:公司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对融资进行风险
控;
(二) 效益性原则: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合理采用融资方式,提高
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三) 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四) 适量性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避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
债务的情形;
(五) 合法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为公司融资活动的决策
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融资活动做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融资结构分析;负责公司融资的策划、
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负责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总结,并对融资结果
进行评价。
第七条 公司负责办理融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融资业务
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金融业务。
第三章 融资计划制定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将融资
计划报总经理审查,融资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融资的理由、融资的数量;
(二) 融资渠道和方式;
(三) 拟提供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名称;
(四) 拟融资的期限、融资成本;
(五)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六)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七) 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下列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1.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融资。
2.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条 下列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1.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融资。
2.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一条 除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的对外融资事项
外,其他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融资计划的实施及管理
第十二条 属于银行长短期借款的,由财务部门根据不同的借款
条件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信用借款资料准备、担保手续等,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后,向银行办理借款。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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