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2
公告编号:2020-048
证券代码:871786 证券简称:ST 睿智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睿智互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锐视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时娜
(二)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睿智互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庆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7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展览工程制度合同,被告
委托原告为其完成“第十五届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展台的
搭建等事宜,合同总金额为 1,430,000.00 元,展会时间 2017 年 7 月
公告编号:2020-048
27-30 日,工程地点位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N3-08,展台面积 759.00平米。原告未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完成展台的设计/搭建工作,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合同余款 745,038.83 元及增项费用206,124.80 元。原告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尾款 745,038.83 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增项费用 206,124.80 元;
3. 请求判令被告按延迟支付合同金额 745,038.83 元*5‰/逾期支付
天数(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支付违约金 2,235,116.49 元;
4. 请求判令被告按延迟支付增项费用 206,124.80 元*5‰/逾期支付
天数(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7 日)支付违约金 587,455.68 元;
5.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请求金额合计3,773,735.80元)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8 月 5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京睿智互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锐视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款 714,038.83 及
违约金(以 714,038.83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上浮 30%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 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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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北京睿智互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锐视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增项费用 206,124.80
及违约金(以 206,124.8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上浮 30%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 30%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1.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5 民初 3963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原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决定接受一审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
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准许公司
撤回上诉,并送达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二审案件受理费 13,002.00 元,减半收取 6,501.00 元,由本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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