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9
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二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泉州市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福建省泉州市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成立公司之发起人为福建路通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章爱
美、郭荣梅。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路东北侧海滨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
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不断提高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质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充分考虑
股东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中应制定
合理 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
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 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质量是生存的基础,创新是发展的根本。
第十五条 经依法工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玻璃纤维及制 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 强塑料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 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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