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证券代码:871760 证券简称:宝辰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5 月 15 日,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参加了法庭组织的庭前谈话会议,谈话期间主审法官告知上诉人,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也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次庭前谈话,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接受庭前调解,法官明确告知双方,后续案件审理程序为合议庭合议、开庭、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凯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8 月 22 日,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签订编号为 FB-TTYY-2018-035《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下称《咨询合同》);2019 年 3 月 29 日,一审原告与一
审被告又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补充协议一》(下称《补充协议》)。《咨询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一审原告为一审被告承建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迁建工程一标段工程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一审原告即按约定开始为一审被告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2019 年 8 月,按照《咨询合同》与《补充协议》的约定,一审原告根据一审被告送审的分包结算书(送审金额合计为 732,979,246.27 元)将结算审核初稿报送给一审被告,一审被告应向一审原告支付两笔服务费合计 732,979.24 元,但一审被告仅支付了 35 万元,尚欠 382,979.24 元。此外,因一审被告未能安排分包单位与一审原告进行工程量核对,导致一审原告与分包单位的工程量核对确认工作始终未能开展,一审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24 年 4 月 10 日,一审原告(上诉人)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
京 0106 民初 28301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内容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 200万元。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8 月 22 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编号为 FB-TTYY-2018-035《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下称《咨询合同》)。2019 年 3 月 29 日,上诉人与被申
请人又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补充协议一》(下称《补充协议》)。《咨询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承建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迁建工程一标段工程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具体为:服务范围为除 A2、A3、A4、A5 楼地上部分以外,其余所有部位所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精装修、室外工程及机电工程全部内容;服务内容一为审核被上诉人提供的分包结算书,出具审核报告,并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计价清单进行工程量对比分析;二为按被上诉人的要求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量核对并完成确认。分包结算审核的服务期限为被上诉人提供齐全的分包资料后 30 日内,分包工程量核对工作的时限双方另行协商。咨询费包括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基本服务费,按一审被告项目送审金额的 1.25%计算;另一部分为审减奖励费,根据审减金额的大小按不同比例计算,最高不超过 7%。服务费分四期支付,第一次付款为上诉人出具审核报告初稿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基本服务费的 60%;第二次付款为被上诉人签字确认上诉人出具的审核报告初稿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基本服务费的 90%;第三次付款为每与一家分包单位完成核对工作的次月支付该审减金额的 80%;最后一次付款为上诉人与所有分包单位完成工程量核对且上诉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