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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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宝骅”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苏州宝骅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关于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7年5月19日下发的《关于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相同。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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