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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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中裕科技、公司 指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监管指引第 4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
购》
《公司章程》 指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 指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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