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9
证券代码:871686 证券简称:一安高新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一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7月17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武汉一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一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余载武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段俊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钟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明,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武汉一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一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剩余工程款 40 余万元,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双方一审已确定合同内金额3,932,784.55元,
一审法院按鉴定意见认定合同内价款4,120,564.9元,无事实和法
律依据;
2、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鉴证变更增项价款339,308.56元,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一审对水电费、罚款等扣款,未予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的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且鉴定意见未经过庭审质证;
5、一审认定利息自2017年4月25日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
据。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让双方发表过书面意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2月12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苏01民终6302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1、上诉人武汉一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1,278,645.28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5日起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2、二审案件受理费 21,918.00 元,由上诉人武汉一安高新技
术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与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安公司提出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初1788号民事判决上诉请求,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剩余工程款40余万元,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司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涉诉标的金额1,278,645.28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12.48%。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公司将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应对措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6日,对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05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
书》立案,针对该案一审判决公司应偿付的金额为1,278,645.28元,
公司已确认对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应付款为
325,783.42元,差额952,861.86元。二审法院于2017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